強烈建議有貨物運往坦桑尼亞(Tanzania)的公司,包括直達當地,及經由達累斯薩拉姆(Dar Es Salaam) 轉運或聯運提單,避免采用“憑指示 (TO ORDER)”和“憑銀行指示(TO ORDER OF BANK)” 提單。請確保實際收貨人必須顯示在提單上。
如果為了信用證和貿易上的需要,要求采用“憑指示 (TO ORDER)”和“憑銀行指示(TO ORDER OF BANK)” 提單,請確保至少在預計到達坦桑尼亞港口5天前,遞交已簽發了的全套正本提單并更改直運規則 (提單中收貨人欄顯示實際收貨人) 。如未能按此要求辦理,將收取更改費美元70 + 提單費美元45 (上述費用將會隨時調整) 以及當地產生的一切海關罰款。這些額外罰款費用和清關延遲將由托運人承擔。
特別提醒
2019年3月1日起執行新限重政策。坦桑尼亞國家交通部將從3月1日起(以卸船日為準)執行新限重政策,40尺貨柜貨重不超過25噸,20尺重柜貨重不超過25噸,20尺輕柜貨重不超過11噸,違者可能會造成延遲交貨和罰金,罰金和相關費用由發貨人/收貨人承擔。
(內容來源于外貿教授,僅供參考,如有侵權,請聯系刪除)